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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整通知
更新时间:2024-01-28 07: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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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调整通知通用

  在生活中,我们需要用到通知的情形越来越多,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你知道通知怎样写才规范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工作调整通知通用,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工作调整通知通用1

各部委、分公司、科室、分店:

  为给顾客创造良好的购物环境,规范企业员工作息时间标准,改进员工作息环境,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提升员工的工作情绪,让员工真正体会到工作就是快乐,实现时间更替标准化,特制定时间规定如下:

  一、营业时间

  周日至周四8:00—21:00

  周五至周六8:00—21:30

  除大型节假日,仲秋、国庆、圣诞、元旦、春节、五一、店庆外,其余时间周一至周日均参加正常上班制度执行。

  二、集团行政班

  8:00 —12:00 14:30—18:30 19:30—21:30

  三、保卫科

  早班7:00 —13:00

  晚班13:00—22:00

  夜班20:00—次日8:00

  行政班:同大厦时间

  不下班:白班连带夜间值班,早8:00前打一次卡

  四、迪联物流园上下班时间表

  早晨8:00—12:00

  下午14:30—18:30

  晚上19:30—20:30

  生鲜配送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五、农场

  早6:30—11:00午14:30—19:00

  六、家电:

  大班8:00—12:00 14:30—17:30

  小班8:00—10:30 12:00—17:30

  七、汽车城:

  早:8:00 —12:00午:14:30 —19:00

  八、贵宾楼:

  具体上下班时间按行业标准执行。

  本规范与20xx年5月1号起执行(夏季作息交换时间:5月1日—10月6日),望集团全体干部员工严格遵守本规定。

关于工作调整通知通用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贯彻建金〔20xx〕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xx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xx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xx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20xx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xx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说明: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xx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715元,月平均4476.3元。

  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20xx年1—2月,六区1500元,四市1350元;20xx年3月—12月,六区1600元,四市1450元。由此计算,20xx年六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583.33元,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433.33元。

  管理中心

  20xx年6月30日

关于工作调整通知通用3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xx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xx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xx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xx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20xx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xx元。20xx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xx元的`,自20xx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20xx元。

  (三)自20xx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20xx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xx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6月23日